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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学武、曹艳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学武,曹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财保3号申请人:刘学武,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申请人:曹艳,女,1989年8月4日,回族,住盐山县。申请人刘学武与被申请人曹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冀0925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曹艳冀J×××××汽车一辆。刘学武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学武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曹艳冀J×××××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松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