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门市华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豫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玉门市华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执2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豫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金霞,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玉门市华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通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豫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门市华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酒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款项。申请执行人河南豫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财产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玉门市华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期间,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等手续。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玉门市华地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玉门市华地矿业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三、查封、冻结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