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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辖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199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极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极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极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中兴镇汲浜公路39号21号楼1103室。法定代表人:金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极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1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极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县。该县的著作权案件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生涉嫌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在上海市静安区。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轲审判员 丁 飞审判员 董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琳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