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14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已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已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私下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毕者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