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东北坊酒业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东北坊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82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老河口市工商局),地址:老河口市北京路308号。法定代表人黄海涛,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小文,老河口市工商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北坊酒业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绿园经济开发区医药食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品,吉林省东北坊酒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工商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老河口工商处字(2016)第332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老河口市工商局申请称:吉林省东北坊酒业有限公司在其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中未向购买者明示所设奖项种类、中奖概率等事项,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在有奖销售中未明示奖项种类、中奖概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6年7月20日,老河口市工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老河口工商听告字(2016)第1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和时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2016年9月3日,老河口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其下达了老河口工商处字(2016)第332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14日,在向其下达老河口工商催告字(2017)1号工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老河口工商处字(2016)第332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即责令吉林省东北坊酒业有限公司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万元,按照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5万元,合计缴纳1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吉林省东北坊酒业有限公司在其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中未向购买者明示所设奖项种类、中奖概率等事项,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老河口市工商局以职权对其处罚,并无不当。老河口工商处字(2016)第332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老河口市工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老河口工商处字(2016)第332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栗建伟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雪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