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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秀玲申请金淑芝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玲,金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玲,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金淑芝,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执行刘秀玲与金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淑芝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执208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黎& # xB;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海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