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秀玲申请金淑芝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玲,金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玲,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金淑芝,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执行刘秀玲与金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淑芝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执208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黎& # xB;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海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