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执17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檀伟灿与池州市站前区美乐中式休闲餐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檀伟灿,池州市站前区美乐中式休闲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17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檀伟灿,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站前区美乐中式休闲餐厅,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教育园区商业服务中心七栋二层“美乐中式休闲餐厅”。经营者:徐声娣,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檀伟灿与池州市站前区美乐中式休闲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池州市站前区美乐中式休闲餐厅的经营者徐声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声娣在中国银行00×××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古剑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