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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1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274金湖瑞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金湖兴明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湖瑞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金湖兴明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1民初1274号原告:金湖瑞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南镇工业集中区一期五幢。法定代表人:孙王峰,总经理。被告:金湖兴明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戴楼镇工业集中区56号。法定代表人:朱成明,总经理。原告金湖瑞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湖兴明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湖瑞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森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