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刑更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尧斌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尧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刑更28号罪犯冯尧斌,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0)涿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以冯尧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李某、梁某,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代理检察员李进元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监狱认为,罪犯冯尧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服刑改造以来,累计获奖励记功3次,表扬4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本可提请减刑八个月,但。故建议对罪犯冯尧斌予以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及干警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检察机关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冯尧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该犯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尧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敬民审 判 员 韩建新代理审判员 谷海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