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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行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国宝与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宝,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525号原告陈国宝,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33-29号。法定代表人冯尧,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昊,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宝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决定一案中,原告陈国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陈国宝负担。审 判 长 谢 斌代理审判员 邢 黎人民陪审员 钦礼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