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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洪艳、游海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艳,游海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501号被执行人刘洪艳。被执行人游海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刑初71号判决书:被告人刘洪燕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游海水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洪燕、游海水款项人民币14000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洪燕、游海水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