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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财保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思堂、王本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思堂,王本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财保1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胡玉好,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韩庄镇微湖四村民心一路***号。身份证号码:3708261969********。解除保全申请人:胡坤,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韩庄镇塘湖街**号。身份证号码:3708261984********。解除保全申请人:胡非非,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韩庄镇唐胡街**号。身份证号码:3708261986********。解除保全申请人:胡勤庆,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韩庄镇微湖四村民心一路***号。身份证号码:3708261995********。被申请人:朱思堂,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王本均,男,住山东省微山县。胡玉好、胡坤、胡非非、胡勤庆与朱思堂、王本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鲁0826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对朱思堂驾驶的鲁H×××××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胡玉好、胡坤、胡非非、胡勤庆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胡玉好、胡坤、胡非非、胡勤庆自愿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朱思堂驾驶的鲁H×××××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珍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