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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初1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升,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陆丰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本院逮捕,2017年5月19日在东莞市人民医院普济分院因病死亡。辩护人殷晓光,广东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尊场,广东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一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陈升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当日被逮捕归案。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8日期间,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补充侦查,后本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陈升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左肺腺癌并全身多发转移在东莞市人民医院普济分院死亡。本院认为,因被告人陈升死亡,本案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骞审 判 员  郑寒草人民陪审员  吴金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娉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