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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7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袁某1、袁某2与袁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1,袁某2,袁某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37375号原告:袁某1,男,1960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葵云(系原告袁某1之妻),住同原告袁某1。原告:袁某2,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袁某1(系原告袁某2之兄),住同原告袁某2。被告:袁某3,女,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系被告袁某3之夫),住同被告袁某3。原告袁某1、袁某2与被告袁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葵云、被告袁某3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1、袁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按照遗嘱由两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胜利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份额。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袁以宽与其配偶李文云于1958年左右结婚,双方生育三名子女,即本案原、被告三人。袁以宽的配偶李文云于2007年去世,袁以宽于2013年3月23日去世,袁以宽父亲在60年代去世,袁以宽母亲黄秀英于2002年7月去世。2010年7月6日,袁以宽表示自己年事已高,自己要求写了遗嘱对房屋进行处理,当时袁以宽没有疾病,意识清楚,因袁以宽不会写字,遗嘱由邻居谢瑞平代写,有包括谢瑞平在内的四名见证人见证。现原告要求按照遗嘱继承上海市浦东新区胜利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被告不同意,故现原告提起诉讼,诉请如前。被告袁某3辩称,确认原告所述的家庭关系及父母去世情况。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这份遗嘱,当时是原告袁某1过生日那天,在喝酒情况下签字的,也不知道这四名见证人是谁叫来的,被继承人袁以宽头脑不清楚,经常被人骗取钱财。被告认为系争房屋是给原告袁某2的,并非给原告袁某1的,被告不相信这份遗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袁以宽与其配偶李文云于1958年左右结婚,双方生育三名子女,即本案原、被告三人,袁某2于2013年6月13日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为被告袁某1、袁某3。袁以宽的配偶李文云于2007年5月16日报死亡,袁以宽于2013年3月23日报死亡,袁以宽父亲在60年代已经死亡,袁以宽母亲黄秀英于2002年7月报死亡。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胜利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于2009年6月27日登记在被继承人袁以宽、原告袁某2两人名下。2010年7月6日,由被继承人袁以宽的邻居谢瑞平代为书写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袁以宽遗嘱:长子袁某1,小儿子袁某2,本人名下所有财产将归长子袁某1、小儿子袁某2所有权。小儿子袁某2的监护权由长子袁某1合法监护。”被继承人袁以宽在该遗嘱上签名捺印。见证人王锦宽、何连富、郑华杰、谢瑞平在该遗嘱上见证签名。审理中,谢瑞平、王锦宽到庭作证,陈述了遗嘱的形成过程,二者均表示当时被继承人意识清楚,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两原告提交的遗嘱形式上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见证人亦到庭作证,陈述了见证遗嘱的过程,该遗嘱合法有效,本院应予以认定。系争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袁以宽和原告袁某2名下,双方各自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其中袁以宽的份额,应由两原告继承,故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对遗嘱存有异议,但未能举出证据否定遗嘱效力,对于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海市浦东新区胜利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被继承人袁以宽的份额由原告袁某1、袁某2各半继承,继承后,原告袁某1在该房屋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原告袁某2在该房屋享有四分之三份额。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袁某1、袁某2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发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