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远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远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建翔,杨甫建,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263-1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4390-4。法定代表人付少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远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白鸥园市场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6976200-4。法定代表人郑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建翔,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信州区。被执行人杨甫建,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信州区。被执行人郑敏,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信州区。申请执行人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远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建翔、杨甫建、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远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建翔、杨甫建、郑敏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2782557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