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张凤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张凤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863号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海,该公司经营服务科科长。被告:张凤云,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凤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锡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