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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芜湖市建平劳务有限公司、杨仲第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市建平劳务有限公司,杨仲第,XX强,杨建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建平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裕溪口新裕路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斌,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仲第,男,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江西省吉水县新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XX强,男,1982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审被告:杨建平,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上诉人芜湖市建平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仲第、原审被告XX强、原审被告杨建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芜湖市建平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2民初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上诉人芜湖市建平劳务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一起因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相关的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本案应当由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2民初854号民事判决,本案移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退回给上诉人芜湖市建平劳务有限公司。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小红代理审判员  肖永兰代理审判员  胡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