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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沸腾燃料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下花园森亿发煤炭储运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沸腾燃料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下花园森亿发煤炭储运有限公司,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423号原告:江门市新会沸腾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礼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英鹏,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森亿发煤炭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健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劲韬,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辉,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沙湖镇蒲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宗汉。原告江门市新会沸腾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森亿发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第三人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门市新会沸腾燃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沸腾燃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798元,减半收取6899元,由第三人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郝登荣人民陪审员  李开志人民陪审员  冯贵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慕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