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帅师与陈汉云、江苏省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师,陈汉云,江苏省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1328号原告帅师,男,1951年1月5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委托代理人田同玉,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汉云,男,1963年12月11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被告江苏省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497136,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绿城路86号。法定代表人祁国楼,该公司董事长。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永飞、田江,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帅师与被告陈汉云、江苏省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帅师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帅师撤回对被告陈汉云、江苏省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1340元,依法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帅师负担。审判员 俞建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叙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