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321号原告周某某,女,194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徐宝君,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某某,女,55岁,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某甲,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某乙,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茨。被告刘某丙,女,43岁,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某丁,女,41岁,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费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伊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