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金玉军与沈有权民间借贷暨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军,沈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92号申请执行人:金玉军,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沈有权,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玉军与被执行人沈有权民间借贷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有权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德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