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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吴丽艳与北京绿得利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丽艳,北京绿得利工贸有限公司,崔邦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丽艳,女,1958年1月2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绿得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工业区38号。法定代表人:李增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兰兰,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智辉,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崔邦仁,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上诉人吴丽艳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绿得利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崔邦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5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吴丽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北京绿得利工贸有限公司认可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吴丽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丽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696元,减半收取5348元,由上诉人吴丽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岩代理审判员  杜彦博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颖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