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金乾与刘瑜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金乾,刘瑜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57号申请人宁金乾。被执行人刘瑜川。申请执行人宁金乾与刘瑜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527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瑜川送达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案件款25199.33元,刘瑜川提出扣除自己的工资8000元外下余17199.33元一次性给付1.2万元,案结事了,申请人表示同意且已领取案件款;二:案件执行费260元刘瑜川自愿承担;三、宁金乾的后续治疗费与刘瑜川无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贵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