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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罪犯严文龙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文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139号罪犯严文龙,男,汉族,1983年10月1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广德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黄中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文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严文龙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皖刑终字第0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4年05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严文龙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严文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文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文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文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