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742号原告吴某,女,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蔡中智,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92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不能提供被告张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吴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 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乐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