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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4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亚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王晓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亚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王晓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4491号原告:上海亚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投资人: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选贺。被告:王晓峰,女,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亚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王晓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9日立案后,与上海亚轩房��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吴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沪0113民初4492号]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亚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选贺、陆文伟,被告王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亚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佣金人民币13,1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日,经原告居间介绍,被告与买受方吴莹就上海市宝林九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同年12月6日,被告与吴莹签订了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原告业务员积极参与查询、审税、完税等系争房屋买卖各环节,但在过户登记环节中,被告未能积极配合,原告多次催促并协商均未果。事后,被告与吴莹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一起至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了涉案买卖合同,现被告至今未付佣金,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王晓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合同订立时,吴莹明确要求购买1994年后竣工的房屋。合同签订后,吴莹也按约支付了房款。2015年12月29日,买卖双方去办理过户手续时,交易员要求吴莹签字确认系争房屋实际建造时间为1990年。因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是1994年,经买卖双方要求,交易员再次查询后确认系登记错误。为此,涉案交易未能继续完成,后买卖双方至房屋交易中心解除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认为,涉案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且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无需支付中介费,另涉案交易亦没有成功,综上,不同意支付佣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经原告(居间方、丙方)居间介绍,被告(出售方、甲方)与吴莹(买受方、乙方)与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被告以1,315,000元的价格向吴莹出售系争房屋;第六条: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应分别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房价款的1%各自向丙方支付佣金;第八条:本协议签订后,如甲、乙双方中一方或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甲、乙双方合意解除本协议,导致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则违约方或合意解除协议方应向丙方支付期间活动的必要费用,数额为本协议约定的房价款的2%;其他约定:甲方到手价1,315,000元;乙方打包价1,348,000元。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吴莹购房时明确要求购买1994年以后竣工的房屋。同年12月6日,被告、赵树立、赵阳光与吴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年12月7日,原告(丙方)、被告(甲方)与吴莹(乙方)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系争房屋售价为80万元,乙方支付甲方装修补偿费用51万元,甲方出售系争房屋总额为131万元;过户当天,乙方支付丙方38,000元用于支付房屋交易的所有税费,包括中介费,并留存2,000元,交房当天支付等。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若交易完成,由吴莹支付涉案交易的全部中介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吴莹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房款合计105万元(含定金5万元),买卖双方依约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了查询、审税、完税等手续。同年12月29日,被告与吴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被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交易人员告知,系争房屋实际建造时间为1990年,房地产权证上竣工日期记载为1994年系登记错误。为此,系争房屋未能过户成功。2016年1月13日,经买卖双方共同申请,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了系争房屋的合同信息备案。2016年2月21日,系争房屋再次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被进行了合同信息备案。2016年3月25日,经买卖双方共同申请,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再次撤销了系争房屋的合同信息备案。2016年10月28日,原告分别起诉被告及吴莹,要求买卖双方各支付房价款1%的佣金计13,150元。另查明,根据沪房地宝字(2003)第049690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记载,系争房屋竣工日期为1994年。根据2017年4月25日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记载,注记信息:2017年4月25日竣工日期为1990年1月1日。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房地产权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收款收据、转账凭单、查询结果、契税已申报办理证明、房产税认定通知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同的约定,涉案交易的中介费由买受方吴莹全部承担,被告不承担居间费用。审理中,原告主张依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第八条即如甲、乙双方中一方或双方违反约定或甲、乙双方合意解除本协议,导致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则违约方或合意解除协议方应向丙方支付房价款2%的必要费用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佣金。然,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交易未能继续履行,系因房地产权登记错误,属不可归责于居间双方的事由,不符合约定的适用条件,原告据此主张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亚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元,由原告上海亚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