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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韩城市芝川镇桃李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韩城市芝川镇桃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338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60年4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被告韩城市芝川镇桃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某甲,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韩城市芝川镇桃李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15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合计278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被告雇佣原告之夫周某乙安装排水管道,11月30日,在吊放管道中,致原告之夫右腿粉碎性骨折,经韩城市棉沟骨科医院治疗后,花费各类费用35000元。2014年2月10日,被告付给原告5000元后,再未支付任何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某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5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