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02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甘传期、谭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传期,谭莹,八步区农业机械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甘传期,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被执行人:谭莹,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八步区农业机械学校,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西约街西南一巷38号。申请执行人甘传期与被执行人谭莹、八步区农业机械学校合同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莹、八步区农业机械学校合同纠纷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助理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庆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