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与陈某、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陈某,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381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主要负责人:何开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振飞,男,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男,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信贷员。被告:陈某,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甘某,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与被告陈某、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朱祖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君速录员 马已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