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福亮申请哈尔滨盎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亮,哈尔滨盎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268号申请人孙福亮,男,汉族,1979年8月14日出生,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盎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邢宝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孙福亮申请执行的哈尔滨盎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