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XX弼、邓镜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弼,邓镜如,罗庆贤,吕东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XX弼,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邓镜如,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贺州市。被执行人:罗庆贤,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贺州市。被执行人:吕东泉,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贺州市。申请执行人XX弼与被执行人罗庆贤、吕东泉、邓镜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庆贤、吕东泉、邓镜如已履行完毕(2016)桂1102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