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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黎巳萍、胡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巳萍,胡婷,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黎巳萍,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胡婷,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吴伟,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黎巳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胡婷、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额为29000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26元及执行费3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该案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平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