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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蒋希颖、青岛东山顺昊工艺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希颖,青岛东山顺昊工艺品有限公司,于常庆,贾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蒋希颖,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东山顺昊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仇家沟岔村由和二路15号。法定代表人于常庆,经理。被执行人:于常庆,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贾妮,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希颖与被执行人青岛东山顺昊工艺品有限公司、于常庆、贾妮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为8272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恭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