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执237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蔡宝庆、弓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宝庆,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237之三号申请执行人蔡宝庆,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弓磊,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强县人,现在衡水监狱服刑。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冀1182民初3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弓磊名下冀T×××××轿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弓磊名下冀T×××××轿车,2017年5月25日蔡宝庆以20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弓磊名下冀T×××××轿车的查封。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英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