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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执237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蔡宝庆、弓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宝庆,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237之三号申请执行人蔡宝庆,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弓磊,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强县人,现在衡水监狱服刑。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冀1182民初3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弓磊名下冀T×××××轿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弓磊名下冀T×××××轿车,2017年5月25日蔡宝庆以20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弓磊名下冀T×××××轿车的查封。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英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