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佰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张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保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继超,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佰文,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拜泉县拜泉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佰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31民初117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大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