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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于梅与李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梅,李明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于梅,女,1975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李明钢,男,1978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电业局职工,现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于梅申请执行李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2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