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锦胜与卢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胜,卢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2民初50号原告李锦胜,男,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卢章兵,男,汉族,住四川省木里县。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锦胜诉被告卢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向开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李锦胜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锦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2.00元,由原告李锦胜负担。审判员 向 开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扎西央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