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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与魏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魏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组织机构代码89230367-1。负责人谢远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达鹏,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魏晶,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5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753,772.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晶名下位于龙岗区布吉镇水径村华浩源(B区)C栋3单元810号房产已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首位查封并将依法处置,案号为(2016)粤0305执4508号。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致函并转递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目前尚未进行分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主持分配后有余款可供清偿本案债权,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宇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