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敬武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3刑初155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敬武(别名:李军),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南阳市邓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敬武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袁某,被告人李敬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敬武在劳务中介找工作时与被害人袁某认识,后二人开始联系交往。期间,李敬武隐瞒自己在安阳无房产的事实,使用伪造的其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大街的房产证,并谎称该处房产已拆迁,将获赔安阳市开发区金桂湾小区正在开发的新房两套。2016年8月至9月期间,李敬武谎称办理上述新房产证时将写上袁某的姓名,并以办理新房产证需要费用为由,在安阳市北关区和平路和平招待所510房间骗取袁某现金人民币15000元。后李敬武又以办理房产证费用不够、自己做生意需要钱为由,先后三次让袁某向其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汇款,骗取袁某共计人民币7000元。综上,李敬武诈骗总金额为人民币2200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李敬武持有的现金人民币417元,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敬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敬武的供述,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敬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敬武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敬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敬武退赔被害人袁某人民币215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