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慧超、保定市竞秀区惠商广告发布服务部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慧超,保定市竞秀区惠商广告发布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崔慧超,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保定市竞秀区惠商广告发布服务部,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东风西路。法定代表人戎梁。申请执行人崔慧超与被执行人保定市竞秀区惠商广告发布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602执464号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