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钧与现在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钧,现在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3273号申请执行人张钧,男,193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现在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张钧与现在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钧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请求被执行人搬离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幢1单元11104室;支付自2015年6月5日起每月房屋使用费46102.4元及延期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涉案移交房屋界墙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查对银行、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晓钢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