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7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袁仁道与李建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仁道,李建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7民初235号原告袁仁道,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建平,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向成风,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仁道与被告李建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仁道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仁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仁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4元,减免987元,由原告袁仁道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伍守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