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凤和与詹德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凤和,詹德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黑0128执420号申请执行人林凤和,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詹德勤,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128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林凤和申请执行詹德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68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凤和于2017年5月26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林凤和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长魏观海审判员 由晓峰审判员 袁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振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