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枫叶建材经营部、陈生林与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成华区枫叶建材经营部,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645号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枫叶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成华区富森美家居市场。经营者:任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女,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该经营部员,特别授权。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枫叶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刘深圳市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枫叶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枫叶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枫叶建材经营部撤诉。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