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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阳蕾与廖吉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蕾,廖吉祥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0号原告:阳蕾,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林(特别授权),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吉祥,男,194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阳蕾与被告廖吉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阳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阳蕾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霍振峰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人民陪审员  简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星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