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阳蕾与廖吉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蕾,廖吉祥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0号原告:阳蕾,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林(特别授权),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吉祥,男,194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阳蕾与被告廖吉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阳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阳蕾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霍振峰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人民陪审员 简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星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