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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山东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池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池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夏丙雪,庄道红,刘金保,张振,王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432号申请人:山东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东都镇尚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51771033P。法定代表人:杨新合,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仲振,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金池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东都镇西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982228020483。法定代表人:夏丙雪,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夏丙雪,男,汉族,1971年2月11日生,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庄道红,女,汉族,1976年6月16日生,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刘金保,男,汉族,1976年10月28日生,住泰安市。被申请人:张振,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生,住新泰市。被申请人:王成涛,男,汉族,1979年5月30日生,住新泰市。申请人山东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池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夏丙雪、庄道红、刘金保、张振、王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池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夏丙雪、庄道红、刘金保、张振、王成涛的银行存款300万予以冻结。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山东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池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夏丙雪、庄道红、刘金保、张振、王成涛的银行存款300万,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西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