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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5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5513笪远强与句容龙辰建材有限公司、郝忠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笪远强,句容龙辰建材有限公司,郝忠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5513号原告:笪远强,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梁燕利,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句容龙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边城镇友谊村少古山南。法定代表人:周岸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平,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忠怀,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笪远强与被告句容龙辰建材有限公司、郝忠怀排��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笪远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笪远强撤回对被告句容龙辰建材有限公司、郝忠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笪远强负担。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