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谢道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谢道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1085号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26号22栋411、413室。法定代表人:倪银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锡强,男,1988年12月5日生,该公司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谢道美,男,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道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锡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道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谢道美支付到期租金人民币170,893.94元及违约金44,704元,并按约定每日1‰支付从2012年11月24日开始至租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5月24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谢道美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原告租赁一台龙工LG6060型挖掘机,整机编号为:9106060FAN-03291968。租赁期限为2010年5月24日至2012年11月23日。被告应分30个月连续不断地向原告支付租金,每月支付租金10,956.82元。若迟延付款,则自租金到期日起,每日按所欠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交付租赁物义务,但截止到2012年11月23日,被告只归还了157,810.7元,尚欠到期款170,893.94元及违约金44,704元。原告经过多次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谢道美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庭审。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融资租赁合同一份,证明1原、被告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证明2被告向原告申请以融资形式租入龙工牌型挖掘机;证明3原告向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龙工牌LG6060型挖掘机;证明4租赁期间为30个月,租金每月支付10,956.82元;证明5被告在2010年5月24日收到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要求交付的租赁物件,并验收满意。(2)、催款通知书、邮件详情单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谢道美、谢道盘进行催款通知,要求被告支付所有到期应付未付租金和违约金。(3)、到期租金和违约金清单一份,证明被告谢道美未付到期租金和违约金数额。被告谢道美未到庭质证,本院结合全部案情,对原告所举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与理由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谢道美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未答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予以支持。被告谢道美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原告租赁挖掘机,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原告根据被告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了租赁物,被告检验并接收,被告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经原告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保证金可冲抵应付的全部或部分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租金170,893.94元中,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保证金15,075元,即被告现应支付原告租金金额为155,818.94元。原、被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承租人迟延付款,则自租金到期日起,每日按所欠逾期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谢道美支付到期租金及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道美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到期租金155,818.94元及违约金44,704元,合计人民币200,522.94元。并按到期租金59,874.12元按约定每日1‰支付从2012年11月24日开始至支付租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7元,减半收取113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伟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庆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