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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苏建金、梧州市大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金,梧州市大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苏建金,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梧州市大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藤县塘步赤水大圩大元村。法定代表人:窦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建金与被执行人梧州市大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15名劳动者(包括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建金)与执行人梧州市大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达成了一致和解协议,协议内容:梧州市大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6月20日前给付40000元,2017年7月20日之前给付40000元,2017年8月20日之前给付31482元。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杰审判员  廖海云审判员  黄庆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周静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