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丁卫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丁卫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48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王百荣,该行行长。被告:丁卫明,男性,汉族,1964年12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丁卫明、第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艳 关注公众号“”